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849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5424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幼儿园西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758961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与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8.08元,减半收取计2009.04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智伟
人民陪审员 党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