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849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015424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滦区双塔山镇第三幼儿园西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9758961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与被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8.08元,减半收取计2009.04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智伟 人民陪审员  党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