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24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山海关区。
被告:***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燕山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原告***诉被告***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未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