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959号
原告:***,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岛市抚宁县。
被告:**岛汣龙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三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岛汣龙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岛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计7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