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416号
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05MA2NDWU94P。
法定代表人:郭胜勇。
被告: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9445J。
法定代表人:王显领。
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广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