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1345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58285。
被执行人: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9445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21)皖0222民初45号案件的申请人陈先明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皖0222执762号,本案的执行应当以该案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22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玉宝
审 判 员 汪国强
审 判 员 徐世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弦
书 记 员 丁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