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恢1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9445J(6-8)。
法定代表人:龚仁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仁珍,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龚仁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房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03执恢1112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家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