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302执恢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某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如协商未果,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302执恢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