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321民催1号
申请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林里。
法定代表人:黄来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铜,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0846465、票面金额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800元,由申请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宝善
审 判 员  郑国红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