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92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来宝,系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林里。

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吉贵,系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与河雅路十字路向北40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292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永昌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都蓝花苑小区8号楼二层房屋、8号楼一楼1-004号商铺、8号楼一楼1-003号商铺、8号楼一楼1-002号商铺、8号楼一楼1-001号商铺依法进行了查封、评估及拍卖,但经过两次网络拍卖后最终结果均为流拍,另案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第二次网络拍卖流拍价格接收蓝花苑小区8号楼二层房屋、8号楼一楼1-004号商铺、8号楼一楼1-003号商铺、8号楼一楼1-002号商铺后,其债权已全部受偿完毕。同案执行评估、拍卖的8号楼一楼1-001号商铺流拍后的价格为1049846.50元,经征得本案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后,其愿意以1049846.50元的价格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都蓝花苑小区8号楼一楼1-001号商铺以流拍价1049846.50元顶抵给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都蓝花苑小区8号楼一楼1-001号商铺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渊

审判员 乌兰柯汉

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包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