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林里。
法定代表人:黄来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执贤,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村民,住金昌市金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以被执行人***承诺尽快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