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17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0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林里。
法定代表人黄来宝。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6日向金川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执恢308号执行案件应领执行款222084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经查询被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2019)甘0302恢564号已撤回执行,(2019)甘0302执90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再无任何支付的款项。并将查封情况反馈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至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302执170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