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5月21日协助办理执行事项,并将结果回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至此,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302执1408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