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537号
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道村。
法定代表人:高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迟,吉林孺子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094段。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辉,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6.3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6.3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所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