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814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94段。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辉,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易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朋,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易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