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8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玲辉,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春市团山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末,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天宇,该学校后勤主任。
上诉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团山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6元退回上诉人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聂 莹
审判员 吴 丹
审判员 王忠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