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6民初1515号
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4NKXW5Q。
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新城佳苑2-10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01082389856G。
住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州检察院一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欠款清偿,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岷县新联华建材批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润仙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