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3001执1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设备租赁费84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摄于法律威严,于2022年3月25日给付案款84800元、案件受理费96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当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1172元已被被执行人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合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