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3022民初603号
原告: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藏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现年45岁,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扎古录镇麻路村。
被告:***,男,现年39岁,汉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扎古录镇麻路村。
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甘南州羚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3元,减半收取计2881.5元,由卓尼县金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