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675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陈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20)湘0104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陈美良的银行存款并查封、扣押其相关的财产权益。因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开始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美良名下位于开福区××路××号××花园××栋××室(不动产权证书号:714034694)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阴县工业园大道东侧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9)湘阴县不动产权第0××5号、湘(2019)湘阴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别福泉
法官助理马征陆 书记员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