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执67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陈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信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信达电梯车库制造有限公司、陈美良银行存款1642600.21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642600.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舸飞
书记员 莫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