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苏斯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冬生,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渭源街热源厂/div>
法定代表人:魏万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div>
法定代表人:魏兰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645422.2元以及截止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466401.0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470.94元,共计11200294.23元。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2020年11月20日,将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山西蓝天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款从本案被执行人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债务中剥离本金8230000元、利息360556.30元,本息共计8590556.30元(由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蓝天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结算),剩余截止2019年6月27日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应给付给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609737.93元;2.上述剩余债务2609737.93元,由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代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3月20日前给付65万元,在2022年3月20日前给付65万元,在2023年3月20日前给付65万元,在2024年3月20日前给付659737.93元;3.如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主张。如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继续主张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依法申请追加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魏万亭、颜占海、李卫华承担责任。4.执行费78600元由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甘肃永煜热力有限公司垫付。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执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