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财保12号
申请人: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龙成锦绣花园C区5号楼3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焕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华,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伟,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0号。
法定代表人:车生文。
申请人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敦煌路支行,账号为62×××19账户内银行存款163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630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615492022620197000061)。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敦煌路
支行账号为62×××19账户内银行存款合计163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艳芝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