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886号之一
原告: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0号。
法定代表人:苏斯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德胜路1号电商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振亚。
被告:阿克苏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商贸物流产业园德胜路1号电商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勇颉。
原告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婷
书 记 员 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