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0号。
法定代表人:苏斯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添,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亮,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上诉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李志勇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谢格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 婧
书 记 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