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308号
原告: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龙***花园C区5号楼3**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20号。
法定代表人:车生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29元,由开封市鼎飞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