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337号 申请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9577.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1139577.1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9577.1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兰石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