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驰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蓝图水泥有限公司、绥中驰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2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蓝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113X6。
法定代表人:*玉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绥中驰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097414102C。
法定代表人:岳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蓝图水泥有限公司与绥中驰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12018.5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555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0元,余款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经营效益较差,营业收入较少,外债较多,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聂佳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