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9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2091号
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
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