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2091号
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
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山西省煤炭地质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