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91民初815号
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本院依法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泽峰
书记员  邵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