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4051号
原告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被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可以看出,双方约定了如出现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的原告即需方的地址为保定市高新区创业中心C座及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创业服务中心7号楼B区三层,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立刚
法官助理陈宁宁 书记员侯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