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破申146号
申请人: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2777号办公楼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静,女,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0层1005室。
法定代表人:居树平。
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以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对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周熙娜
审 判 员 李 倩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