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执恢62号
恢复申请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七圣庙51号第一商业局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鲍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北白岩村正街457号。
法定代表人:崔希荣,执行董事。
恢复被申请人:宋文清,男,1952年6月22日出生。
恢复申请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宋文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密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扣除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作人员在北京玛溪姆田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消费金额外,由北京玛溪姆田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万元。北京玛溪姆田园度假村有限公司用尼桑风度车一辆(车号:×××)抵顶工程款20万元(已执行),余款20万元于2009年10月1日前付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玛溪姆田园度假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曾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号(2009)密执字第2980号。经执行程序,发现北京玛溪姆田园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变更名称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09年12月18日进行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要求将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宋文清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件号(2019)京0118执异190号。经审查,本院将宋文清追加为(2009)密执字第29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宋文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告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宋文清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12日共四次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宋文清名下的各类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经调查,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恢复被申请人宋文清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本院对其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起止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扣划1万元并已发还恢复申请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文清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2020年1月7日,本院曾对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恢复执行前财产线索调查,该公司早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经调查工商登记情况,该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4日吊销。因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及宋文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恢复被申请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恢复申请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的本金数额为19万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恢复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恢复申请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对被执行人宋文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09)密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2019)京0118执异190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恢复申请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的债权,应由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宋文清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恢复申请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恢复被申请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宋文清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祖勇
审判员 刘 佩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