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8执异190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松,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希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宋文清,男,1952622日出生。

在本院执行北京欧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乐装饰公司)与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溪姆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欧乐装饰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乐装饰公司称,被执行人玛溪姆科技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宋文清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宋文清为被执行人。

玛溪姆科技公司、宋文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欧乐装饰公司与玛溪姆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911日作出(2009)密民初字第2653民事调解书,玛溪姆科技公司于2009101日前给付欧乐装饰公司工程款20万元,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玛溪姆科技公司负担。欧乐装饰公司于20091021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09)密执字第02980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案于20091218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现查明,玛溪姆科技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530日,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实收注册资本1350万元人民币,宋文清为玛溪姆科技公司独资股东。20161014日,玛溪姆科技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本院传唤,玛溪姆科技公司、宋文清均未到庭答辩,宋文清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玛溪姆科技公司无财产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宋文清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玛溪姆科技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追加宋文清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对玛溪姆科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宋文清为本院(2009)密执字第0298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宋文清对北京玛溪姆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师光东
审  判  员   宿 航
审  判  员   席引路

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