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景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新景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恒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60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新景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孵化园无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60603874U。
法定代表人:李永丰,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恒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清水村孙家社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3KGG82R。
法定代表人:李彦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新景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恒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拖欠施工费由李彦军全部给付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昊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