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邢台航川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县诚信土地平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邢台航川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因诉前保全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威县诚信土地平整有限公司在平乡县财政局的应得资金5000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威县诚信土地平整有限公司在平乡县财政局的应收款50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邢台航川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