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22民初1776号
原告:甘肃一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
被告: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
原告甘肃一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古浪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一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一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一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甘肃一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文霞
二О二О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贾永芳
书记员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