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1687号
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秦皇岛富港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