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5民初3034号
原告:乔东会,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乔东会与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乔东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东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