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戴河邮电疗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北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邮电疗养院,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刘赤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戴河邮电疗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4月,被告对其疗养院综合楼装修工程进行招标,《施工招标文件》约定:在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之前7日内,中标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日内返还。原告于2003年10月8日接到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004年5月24日,原告依约交付被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00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7月30日进场施工,2005年4月2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2年6月,原、被告就工程结算款签订了《秦皇岛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备案书》,该文件明确工程款结算金额为5048517元,并未记载双方存在其他争议。2012年7月10日,被告将最后一笔工程款付清。依据《施工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被告至迟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的次日,即2005年5月4日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原告。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返还。鉴于被告未能按约返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自200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的利息509582.19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有如下证据:1、施工招标文件,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合同依据以及返还时间的依据。2、秦皇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证明原告成为涉案工程中标单位。3、履约保证金的收条,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义务。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依据招标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被告至迟应当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的次日,即2005年5月4日将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原告。6、秦皇岛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备案书,证明原、被告对于工程结算不存在其他争议。被告已经将工程结算款付清。涉案工程结算时是500万左右,工程有增项,工期必然要进行延长。
被告北戴河邮电疗养院辩称,1、原告未按期竣工,严重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见被告证据1、2),合同总工期为78天,即2004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2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7月10日才进场开工(见证据5)。后由于原告申请延长工期,2004年8月7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被告基建办公室就工期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各方一致同意将工期顺延25天,竣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15日,原告施工负责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工期(见证据3、4)。《会议纪要》同时约定,对于原告施工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2万元,超期按照奖励金额予以相应处罚”(见证据6)。但原告没有按期竣工,同时还因工程质量问题被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见证据7、8)。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告直到2005年4月26日才竣工(见证据10),迟延工期208天。根据奖惩约定,被告应对原告处罚416万元。鉴于原告未按期竣工,被告于2004年9月16日依约向原告发出《关于工期未按照协议完成对违约方实施罚款的通知》,并向监理单位备案(见证据9),通知原告按照约定的奖惩措施,对原告予以处罚,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于原告未按期竣工导致被告不能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煤炭订货会议期间全面营业,造成被告损失100余万元。2、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原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保质、保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3、原告对于“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罚金”这一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其现在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施工招标文件》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可见,返还履约保证金不以结算为必要条件,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没有其他因素的话,被告应当在2005年5月3日前返还保证金。2012年6月,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结算完毕,原告就明知履约保证金没有返还,说明已经认可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工程款结算时“并未记载双方存在其他争议”,这足以证明原告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一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4、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05年4月26日,原告知道从2005年5月4日开始就应当退回履约保证金,原告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当自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05年5月4日至今已逾十年,早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有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约定工期:2004年6月5日-8月21日,补充协议最迟至8月31日。2、补充协议,证明目的同证据1,补充协议第一页说明了对原先的工程有了增加。3、关于变更项目经理的函,原告公司项目经理变更为***,说明***有权利代表原告进行签字、做决议等。4、授权委托书,证明目的同证据3。5、工程开工报审表,证明原告于2004年7月10日开工进场,上面有原告的盖章还有***的签字。6、邮电部北戴河疗养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工期专题会议纪要(2004年8月7日),证明由于原告施工单位人员不足工期拖延及逾期完工处罚标准。7、监理通知(2004年9月18日),证明原告未按期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8、监理通知(2004年9月19日),证明目的同证据7。9、邮电部北戴河疗养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关于工期未按协议完成对违约方实施罚款的通知,证明由于原告未按期竣工,应予处罚。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已达十年之久。10、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目的同证据9。11、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国煤炭订货会议期间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12、综合楼建筑平面图,证明目的同证据11。13、秦皇岛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备案书,证明双方已于2012年6月结算完毕,再无任何争议与纠纷,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被告答辩及举证,原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属于物权,原告请求返还保证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2、被告主张工期索赔损失或者工期索赔违约金的性质属于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开庭时才提出工期索赔100万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3、工程于2005年4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主张在2005年工程结算时已经扣罚原告保证金的理由不成立;4、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被告。在木门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提出苛刻无理的要求,逼迫原告重新定制安装木门,才导致工期延误;5、***在邮电部北戴河疗养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工期专题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行为系作为参会人员的签到行为,既不代表原告同意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也不能视为双方已达成协议,该纪要关于工期的奖惩内容系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属于被告的单方要约,原告并未同意;6、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收到被告所称的罚款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通过秦皇岛求卓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疗养院综合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招标,《施工招标文件》对于履约担保金约定:“为防止因投标单位恶意中标而影响本工程的施工质量与进度,在双方签订合同前七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缴纳金额为壹佰万元(100万元)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将在工程竣工通过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中标单位(不计利息)”。2003年10月8日,原告收到招标代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2004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综合楼墙面、地面、顶棚等内装修工程、工期78天(2004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21日)、合同价款2789135元。2004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函通知,原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能到位,变更为***。原告于2004年6月5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负责被告综合楼项目施工与决算全过程,企业负同等责任。2004年6月5日,原告报审工程开工,2004年7月10日获准。2004年8月7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富通公司、新鸿达公司就被告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工期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签署了一份《邮电部北戴河疗养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工期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记载:1、会议主要议题: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为8月21日,金盛达公司请求工期顺延40天,经建设单位研究后确定,顺延25天(含变更、增项、图纸调整等因素)竣工日期为2004年9月15日。2、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各单位对9月15日最终竣工时间均未表示异议,施工、消防、空调等单位均明确表示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纪要第三页第四、五行,明确奖罚措施,限定工期2004年9月15日,每提前一天,奖励2万元,超期按奖励金额予以相应处罚。对延误工期的责任单位重点处罚。第四页由各方代表签字,代表原告签字的为***,代表被告签字的为时任院长***。2004年8月18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综合楼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以外新增了四季厅、连廊、客房楼五层、综合楼雨篷、客房楼雨篷、综合楼五层以上部分、强电动力线、弱电管路等工程。工期:综合楼增加部分,工期与综合楼主体交工日期相同,客房楼五层2004年8月31日交工。原告委托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合同的履行,并负责与原告相关的一切事宜。2004年9月16日,被告及监理单位向原告发出《邮电部北戴河疗养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关于工期未按协议完成对违约方实施罚款的通知》,通知主要载明根据2004年8月7日会议纪要规定,为严肃制度,从即日起,对原告公司每延长工期一天,罚款2万元,直至竣工为止。罚款待工程决算时,由工程款中扣除。2004年9月18日和9月19日监理单位书面通知原告其拟用于涉案工程的木门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原告按照要求予以更换。2005年4月26日全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截止到2012年7月10日,被告将全部涉案工程款付清。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至今未退。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施工招标文件》对于履约担保金主要约定:1、保证范围:工程的施工质量与进度;2、返还的条件及期限:工程竣工通过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可见,履约保证金是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一种金钱担保方式。被告基于双方的约定合法收取原告提供的保证金100万元,原告交付保证金后即丧失了对该100万元的占有,因金钱属于种类物,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使返还条件成就,也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原告主张履约保证金其性质属于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施工招标文件》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双方一致认可工程于2005年4月26日验收合格。如果原告认为被告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应自2005年4月26日起7个工作日后向被告主张权利,或最迟在双方2012年结清工程款时主张。现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请求返还,在诉讼中也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债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此外,即使本案原告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被告以原告存在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约行为为由,根据会议纪要能否扣留保证金的问题。本案中,《施工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担保金主要用于担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当原告存在工程延期问题时,被告有权扣留保证金。《邮电部北戴河疗养院综合楼装饰装修工程工期专题会议纪要》主题就是研究工程工期问题,而且各方负责人都已签字认可,其性质是参会各方对于工期问题达成的有效约定,而非原告主张的要约和签到行为。故根据双方认可的奖惩措施,在原告存在延期的情况下,被告有权对原告公司每延长工期一天,罚款2万元,直至竣工为止。因工程延期200多天,被告应扣原告400多万元,被告仅扣原告100万元,属于合理自力救济范围内。原告虽提出工期延误的责任在被告,但对此无证据证明。综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金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8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起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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