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峰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金峰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通执字第418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男。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

被执行人:北京金峰伟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一世情园小区12-1-102号。

法定代表人:高莉明,男,总经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1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5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15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1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赵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