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卓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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