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826号
申请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94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84132827B。
法定代表人:陈海健。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4391.7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龙胜营业所6217××××8318账户内22000元的存款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9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即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龙胜营业所6217××××8318账户内22000元的存款亦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39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龙胜营业所6217××××8318账户内22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763.92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素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官利琴
书 记 员 黎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