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保定第六离职干部休养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5059号
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西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梁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保定第六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关大街348号。
负责人:马凤岗。
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保定第六离职干部休养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濮惠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姜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