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涞源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0民初858号
原告:涞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陈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三丰西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梁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涞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涞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涞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涞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玉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