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润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3财保406号
申请人:山东润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惠民街2号2-9幢。
法定代表人:鞠宜轩,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5号楼4层5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润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50.4万元的财产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