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2275号
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松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书记员 王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