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立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电梯有限公司、广西顺利昌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308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舜帝大道西段1号A6第12幢9号、10号独立交易展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95119501W。
法定代表人:韦毅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禤钦珍,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仕程,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顺利昌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州镇登俊路太平街70号(武装部旧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KYERK3Y。
法定代表人:陈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柱彬,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顺利昌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2021年10月13日,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广西顺利昌正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广西顺利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与反诉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西**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广西顺利昌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281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6895元,由原告广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西顺利昌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德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政
书 记 员 陈秋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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