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42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舜帝大道西段1号A6第12幢8号、9号、10号独立交易展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95119501W(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藤县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藤县藤州镇挂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MRWPN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电梯有限公司与藤县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42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藤县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配件费及电梯维护费用人民币8299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7.5元、诉讼保全费849.93元、申请执行费11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网络资金、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税务、保险等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委员会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藤县业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电梯配件费及电梯维护费用82993元,案件受理费937.5元、诉讼保全费849.93元、申请执行费11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