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30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石墙头。
法定代表人:刘培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委员会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卢显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院**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龚群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能众诚凤台电工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众诚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建工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和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4民终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华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二审卷宗中就同一事实出现两个不同的案由,且庭审笔录载明的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工程项目资产转让四方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系建设施工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认可,中能众诚公司、平煤建工公司擅自转让无权处分的他人建设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3、二审判决认为“2018年2月1日,新华电公司起诉安徽中能凤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贸易公司),请求对《四方协议》中,其与中能贸易公司签订的协议予以撤销,后双方达成协议予以解除。从该案的处理可以看出,新华电公司对《四方协议》的效力不持异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出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的合同无效情形。”2018年2月1日案件未经法庭审理,也与本案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无关,且该案“撤销、解除”不影响《四方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二审判决理由超出诉讼请求范围。4、中能众诚公司、平煤建工公司具有下列十种情形,案涉协议应当无效。一是协议约定“经四方签字后生效”,但协议只加盖公章,未经四方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确认,协议尚未生效;二是平煤建工公司加盖的印章编号与其后续《回复函》中印章编号不一致,无法排除协议中的印章系伪造;三是案涉项目属于电力建设项目,平煤建工公司、中能众诚公司无权签订《四方协议》,且加价转让,涉嫌合同诈骗;四是平煤建工公司、中能众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涉工程是否需要招标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五是一审法院擅自涂改庭审笔录中的案由,且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与本案无关的其他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装入卷宗作为定案依据,构成舞弊;六是案涉项目属于不动产物,平煤建工公司、中能众诚公司因没有产权证无权买卖,本案也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七是平煤建工公司、中能众诚公司在签订《四方协议》时注意隐瞒没有《中标通知书》,没有与业主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八是中能众诚公司、平煤建工公司不是总承建方,却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价转让,涉嫌合同诈骗;九是中能众诚公司、平煤建工公司隐瞒工程量,欺骗新华电公司签订《四方协议》;十是中能众诚公司与平煤建工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陈述的理由、回答法庭问题、尤其提交的书面代理词都一样,明显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依据职权对合同的性质进行审查,主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主要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四方协议》主要约定中能众诚公司、中能贸易公司、平煤建工公司将前期投资建设的安徽省凤台恒凤20MV、粤电20MV、华天电能20MV农光互补发电项目转让给新华电公司,新华电公司分期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协议性质属于资产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新华电公司曾于2018年2月1日对中能贸易公司提起《四方协议》撤销之诉,后双方达成调解,该诉讼行为表明新华电公司对协议的效力不持异议。新华电公司以该案未经庭审且与本案无关,主张二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不能成立。书面形式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新华电公司以协议仅有当事人盖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主张未生效亦不能成立。平煤建工公司即使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印章编号与本案协议中加盖的印章不一致,但并不足以证明《四方协议》中的印章系虚假印章。新华电公司另主张中能众诚公司、平煤建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真相涉嫌合同诈骗,转让案涉项目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新华电公司诉讼请求是确认《四方协议》无效,故一、二审法院确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正确。至于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第一页将案由记录为买卖合同属于笔误,且将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装入卷宗符合法律规定,新华电公司据此主张一审法院存在舞弊行为亦不能成立。
综上,新华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镇江新华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洪 平
审判员 卢玉和
审判员 方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多